2004-8-8 22:40
引用: gbb 在 2004-8-8 07:34 PM 发表:你的观点是“以牙还牙”是吧?
我觉得不应该废除死刑
法理是法理,道理是道理
发一开始只是人们约定俗成,符合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罢了
到了近代却变得僵硬起来
我想,刑罚在开始时的动因应该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吧
所谓欠债还钱,杀人偿命 ...
按你的观点,我砍断了你的手,那法官应该直接判决也砍断我的手,是吧?而不是判决我犯故意伤害罪,处有期徒刑十年。
你觉得这样合适吗?这和“杀人偿命”其实是一个道理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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