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-8-19 16:35
引用: milan817 在 2004-8-8 10:40 PM 发表:
你的观点是“以牙还牙”是吧?
按你的观点,我砍断了你的手,那法官应该直接判决也砍断我的手,是吧?而不是判决我犯故意伤害罪,处有期徒刑十年。
你觉得这样合适吗?这和“杀人偿命”其实是一个道理吧!
不不不,我认为这样的判断和推理略显简单和狭隘了。
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字面上的,那样我国所有的成语,歇后语都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了。
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应该理解为近似为等价交换和公平的意味,只理解为拔牙挖眼,砍手砍脚的就略显简单了。另外法庭根据法律的判决虽然不是砍手砍脚,但所谓刑与罚都是以另一种形式达到公平罢了。这是广义上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,是把错误的杀人行为以正确的刑与罚的形式是假的犯人身上,达到公平吧
我不是学法的,个人意见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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